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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原先的價格太便宜了。
  張葉 繪
  譚暢於2003年從孫剛手裡買了套房,約定無論房價是漲是跌,均不得毀約,2010年,孫剛拿到兩證,卻遲遲不肯交付,兩方鬧到法院,法院判決雙方應按約履行,可到了執行環節,孫剛在房子上虛設抵押權,阻撓執行,為此,譚暢又把孫剛告了一回。好不容易執行完畢,拿到房子,譚暢一算,自己還有一筆“損失”,原來在同年10月,江蘇省對二套房的契稅調高了,譚暢為此又一次訴至法院要求孫剛賠償損失。
  第一告:因賣家拖著不肯過戶
  譚暢夫婦2003年看中了位於雨花台區鐵心橋附近的一套經濟適用房,97平方米的房子作價25萬元。房主孫剛等著錢用,雙方很快簽訂了房屋買賣協約。但孫剛當時還未拿到產權證及土地證,無法立即過戶。雙方便約定,賣方拿齊證件後,必須協助買方辦理過戶手續;不論以後市場房價的漲跌,雙方均不得毀約;辦理過戶費用都由買方承擔。協議簽訂後,雙方實際履行。
  自從03年房子入手,譚暢一方面暗自高興房子增值,另一方面也擔心過戶時賣家不配合。2010年8月底,孫剛領取了房屋所有權證,譚暢此前的擔心也成了真。7年時間,房子價格翻了幾番,孫剛後悔不迭,他捂著房產證,非要譚暢補差價,譚暢覺得這事不是不能商量,但孫剛“獅子大開口”,價碼要得太高,實在談不攏。無奈的譚暢夫婦將孫剛告上了法院,法院判決孫剛需協助譚暢辦理房屋產權過戶手續。
  第二告:因賣家給房子虛設“抵押”阻撓過戶
  雖然判決對譚暢是有利的,但到執行一環,又出現了問題。原來在訴訟期間,孫剛找到朋友應沖演了一齣戲,孫剛假裝借應沖一筆錢,雙方簽訂借款合同,並將孫剛名下房產作為抵押,房子上有抵押權,“房子底子不清白了”,法院就無法在這套房子上執行有利於譚暢的判決。為了揭穿孫剛的陰謀,譚暢又不得不打了一場官司,主張孫剛和應沖之間的借款和抵押合同均係為損害自己利益而作,孫剛和應沖之間無借款事實,訴請法院確認借款和抵押合同均無效。法院再次支持了譚暢的訴請,合同無效,房子上的抵押權也就“拿”掉了。在法院協助執行的通知下,孫剛終於把房子過戶給了譚暢。
  第三告:因稅費漲了多繳了萬餘元契稅
  房子過戶了,事情本該了結了,可譚暢第三次將孫剛告上了法院。原來,2010年10月1日起,江蘇省對個人購買不屬於家庭唯一住房的一律按原定3%稅率征收契稅。譚暢按該規定支付契稅2.1萬元,這比此前按照1%繳稅多花了1.4萬元。孫剛此前在法院執行過程中設置障礙,以房屋虛假設立抵押權,譚暢為確認抵押無效並撤銷抵押登記,支出律師費1.2萬元,連同前面的多繳稅費,兩筆賬合計2.6萬元。都是因為孫剛一再拖欠和阻撓,自己多掏了這筆錢的,譚暢訴至法院要求孫剛賠償自己的損失。
  庭上,孫剛辯稱:雙方在2003年簽買賣合同時就已明確約定辦理兩證的費用,均由買方承擔;合同約定了賣方有協助過戶的義務,但也沒有約定義務履行的時間。孫剛認為,譚暢按照規定應當按3%繳納房屋契稅,與自己是否履行協助過戶沒有關係。
  判決:多掏的契稅買家自理
  經審理,法院近日作出了判決:譚暢與孫剛間的房屋買賣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孫剛未依約履行協助過戶義務,已經法院判決履行並強制執行。譚暢主張由於孫剛逾期履行協助過戶義務導致產生多付契稅並產生律師費用造成損失,上述費用不屬於訂立合同時預見到或者應當預見到的因違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損失,與該案訴爭的違約事實無關。譚暢請求孫剛賠償損失2.6萬元,不符合有關法律規定,法院不予支持,故駁回譚暢的訴訟請求。 (文中所涉均為化名)
  揚子晚報記者 邢媛媛  (原標題:買套二手房,他把賣家3次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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