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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沈躍躍,向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作了關於檢查大氣污染防治法實施情況的報告。
  加快調整產業結構能源結構
  據沈躍躍介紹,2014年上半年,74個重點城市細顆粒物(PM2.5)濃度下降7.9%,可吸入顆粒物(PM10)濃度下降6.5%,達標天數比例提高1.6個百分點。
  但是,從執法檢查情況看,結構性污染問題突出,主要表現在,一是產業結構不合理,污染物排放集中。2013年,工業能源消費量占全國能源消費總量的73%,六大高耗能行業能源消費量占工業能源消費總量的79%。部分老工業城市主城區及周邊還存在大量重污染企業。
  二是能源結構不合理,燃煤污染問題突出。2013年全國煤炭消費總量達36.1億噸,占能源消費總量的65.7%。特別是在北方冬季採暖期,空氣質量季節性下降尤為明顯。
  對於上述問題,執法檢查組建議,突出重點,依法推進大氣污染防治工作。
  “加快產業結構調整步伐。實行污染物排放總量和排放標準雙重控制制度,嚴格產業準入和退出標準,加快淘汰落後產能,積極化解過剩產能。對重污染企業實施環保搬遷改造或關閉措施。”沈躍躍在報告中指出,同時,積極推進能源結構調整,既要建立和實施煤炭消費總量控制制度,推動煤炭的清潔高效利用,也要大力發展清潔能源,積極推廣風能、太陽能、核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應用。
  大氣污染防治法律不夠健全
  國家已將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作為“十二五”經濟社會發展的約束性指標;“兩高”公佈了關於辦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司法解釋,各地都制定了《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方案……大氣污染防治主要法律制度逐步落實,大氣污染防治配套法規政策不斷健全。
  “但是,大氣污染防治法律法規不夠健全。防治大氣污染的目標責任和考核評價制度不完善;重末端治理,輕源頭預防;缺少區域大氣污染聯防聯控、重污染天氣應對等制度;尚未建立有效的公眾參與機制……”沈躍躍說。
  沈躍躍在報告中還介紹,檢查中各方面對現行大氣污染防治法提出不少修改意見,如進一步明確地方政府的環保責任、強化企業治污主體責任、明確公民的環保義務;建立重點區域聯防聯控、重污染天氣監測預警及應急響應制度;建立和完善煤炭消費總量控制、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和排污許可制度;強化污染的源頭管控和多污染物協同控制……
  沈躍躍表示,全國人大常委會已將修改大氣污染防治法列入今年立法計劃。最近,國務院有關部門已就大氣污染防治法(修訂草案)公開征求意見,下一步要認真研究各方面意見,儘快形成一個較為成熟的大氣污染防治法修改草案,如期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
  有的地方監管責任落實不到位
  沈躍躍在報告中指出,國務院有關部門採取聯合執法、交叉執法、區域執法等方式,加大對重點區域執法監管;各地通過開展大氣環境執法專項行動,曝光了一批環境違法企業;最高人民法院和部分地方人民法院成立了環境資源審判庭,加大環境司法力度。
  “但是,有的地方政府及部門執法監管責任落實不到位,主要體現在環保執法不到位、基層監管能力嚴重不足、監管職責不夠明確。”沈躍躍說,一些企業法律意識淡薄,尚未真正落實防治污染的主體責任。有的企業治污設施建設滯後,難以做到污染物達標排放。有的企業治污設施不正常運行,採取“一來就停一走就排”等方式應付和逃避執法監管。
  針對上述問題,執法檢查組建議,要進一步落實責任,努力形成防治大氣污染工作合力。“各級政府要加強統籌協調,細化部門職責,形成有關部門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地方各級政府要切實對本轄區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建立健全目標責任制,加大督察考核力度,嚴格獎懲措施。企業要依法落實防治污染的主體責任,積極實施清潔生產改造,加強污染治理設施的運行管理,嚴格執行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要加大宣傳力度,引導公民樹立‘保護環境、人人有責’的觀念,營造‘同呼吸、共奮鬥’的社會氛圍。”沈躍躍說。  (原標題:結構性污染問題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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